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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自己车轧致死算不算第三者?法院这样判决

时间:2021-06-16 14:34:53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发布者:DN032

车上乘客在车辆发生侧翻时被甩出车外,又被侧翻车辆轧在车下致死,此时,这名乘客属于车上人还是第三者?法院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据记者了解,2020年11月2日晚6点多,黑龙江省林口县吕女士乘坐赵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沿方珲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2公里处,遇冰雪路面,赵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致使乘车人吕女士被甩出车外轧在车下,造成吕女士死亡。经林口县公安交通交警大队依法勘查后认定赵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吕女士无交通事故责任。该车辆于2019年12月9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出险后赵某及其吕某家属找到华安保险公司,要求对受害人吕某给予赔偿,遭到拒赔。华安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车人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驾驶人和乘客。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原车人员只有具备正常下车所需要的时间条件下才有成为第三者的可能。吕女士落地时,被保车辆处在事故发生的进行中,吕女士仍是车上人员,不能成为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赵某及吕某家属并不认可华安保险公司的说法,2020年1月,一纸诉状将华安保险公司告到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赵某承担事故全责,吕女士无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吕女士在本次事故中无责,司机赵某负全部责任。吕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属于车上人员,但吕女士是因车辆失控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该车轧在车下导致死亡的,可以认定事故发生时吕女士属于已经置身于肇事车辆下的受害者,即在事故发生时,吕女士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一审法院判定:华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吕女士家属18万元。

华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女士是被从案涉车辆中甩出轧在车下致其死亡的,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吕女士死亡发生在车外且是案涉车辆砸压造成,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抗辩称其属于车上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5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记者刘传江

标签: 乘客 第三者 侧翻 侧翻车辆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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